索 引 号  20210602-103051-923  发布机构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4-01-15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商务部关于开展重点培育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开展重点培育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4-01-15   作者: 点击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各进出口商会:

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转方式、调结构,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推动内外贸协调发展,进一步提升商品市场发展水平,根据《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对外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及《关于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商务部决定开展重点培育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创新外贸经营模式、拓展外贸营销渠道、搭建新型国际商务平台为目标,加强政府支持引导,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培育商品市场的对外贸易功能,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总体思路。

商务部将依托现有基础条件较好、影响力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的商品市场,认定若干个重点培育的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以下简称重点市场)。经过培育,在全国打造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管理规范、辐射面广,具有一定进出口交易规模,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商户达到一定比例,内外贸相互促进的商品市场,推动外贸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外贸可持续发展能力。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培育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的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配套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提供便利服务,结合本地实际,认定若干个省级及地市级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形成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三级培育体系。

二、对重点市场的培育措施

在对各地上报的商品市场进行审核、考察及评议的基础上,商务部确定浙江省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江苏省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浙江省海宁中国皮革城等3家市场作为首批试点的重点市场。培育重点市场的措施如下:

(一)出台支持政策措施。

商务部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工作下放到重点市场试点所在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为市场内商户办理外贸经营权登记备案提供便利;商务部及重点市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管理规定,将重点市场纳入支持范围。

(二)提供培训信息服务。

商务部、有关商协会及重点市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为重点市场提供进出口实务、提升产品质量、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品牌建设、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指导和培训;向重点市场提供进出口形势、国际市场需求及商品价格等信息服务;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组织重点市场内商户与外商开展对接活动等。

(三)开展对外宣传推介。

商务部、有关商协会及重点市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支持、组织重点市场内商户参加广交会等境内外展会,并在展位安排、统一布展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商务部每年通过多双边合作机制、中国制造对外宣传专题项目对外推介重点市场,通过对外发送宣传手册和光盘,协调驻华使领馆、外国商会、驻外经商机构等参观访问,在商务部及相关商协会网站主页增设市场网站的链接等方式,扩大重点市场的国际影响力。有关商协会、驻外经商机构及重点市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也要加大对市场及其商户的对外宣传和推介力度。

(四)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

商务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具备条件的重点市场设立监管机构,在报关、报检等方面提供便利;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重点市场内依法规范经营、信誉较好的商户。重点市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在市场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积极协调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入驻市场,提供现场服务;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市场内商户的出口退税额度和进度。

三、加强管理,全面增强重点市场外贸功能

(一)实行动态管理。

商务部将在试点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重点市场认定工作,经各地申报,组织有关商协会和专家进行评定,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市场,分批授予重点市场称号。对已认定的重点市场每3年考核1次,并视考核结果作出考核通过、限期整改、取消命名并摘牌等决定。考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市场称号并摘牌。出现违法、严重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取消其重点市场称号并摘牌。重点市场应自觉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并报送经营情况。

(二)增强外贸功能。

重点市场要有针对性地制订培育对外贸易功能的规划,积极发挥现有的商品和渠道优势,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努力培育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重点出口商品;建立国际市场信息收集和发布系统,完善报关、质检、金融、外汇、物流、电子商务等外贸配套服务功能,优化外商生活环境,加强外贸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对外贸易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质量保障、知识产权保护、交易风险警示和投诉受理等管理制度,督促市场内商户依法规范经营,维护对外贸易经营秩序和对外信誉。

(三)健全统计制度。

建立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对内和对外贸易统计制度,做到标准统一可行、数据真实可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半年向商务部报送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开展内贸及对外贸易的情况,商务部每半年向全国通报各级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开展内贸及对外贸易的情况。

(四)加强培育交流。

每年召开一次培育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典型做法,解决突出问题,争取培育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

商 务 部

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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