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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竣工验收项目审批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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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临沂市国家安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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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四)《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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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竣工验收表》;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通信、监控、音响、报警、查验等系统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划设计平面路由图;4、信息网络和办公自动化系统采取技术保卫设施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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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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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职能部门告知——建设单位(个人)申报——服务窗口受理——现场勘察——审查审批——申报单位(个人)领取《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意见书》。其中,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技术保卫措施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技术保卫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机关出具《整改意见书》,整改、验收合格后,国家安全机关出具《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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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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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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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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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大厅承诺办理期限 |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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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临沂商城国际贸易服务大厅国安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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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39-265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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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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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个人租购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意见书
下一条:租、购房屋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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