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内地居民办理前往港澳定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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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临沂市公安局出入境商城接待大厅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
申请材料 |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规格为32*40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式样见附件2)一式二份和2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3)提交与赴香港、澳门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4)香港、澳门亲属的邀请信;
(5)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意见;
(6)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与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1)申请去香港、澳门定居夫妻团聚的需提交结婚证明,定居香港、澳门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申请去香港、澳门定居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无靠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3)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结婚证明书)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儿童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4)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港澳亲属的内地无依无靠老人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5)申请去港澳定居继承产业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上述五款所指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内的项目和提交的材料所证明的事项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申报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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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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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从受理申请到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应当在60天内完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打分标准为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内地居民打分,按得分高低依次排队,并公布打分排队情况。签发证件前15天张榜公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赴港澳地区定居理由、分居年限等情况,公示发证名单15天后无异议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即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并将证件当面交申请人。持证人凭注销户口证明和交还身份证的回执,领取证件。 |
收费标准 |
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本;加注:20元/项 |
收费依据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
法定办理期限 |
60天 |
入驻大厅承诺办理期限 |
材料齐全,一次性办结 |
办理地点 |
临沂市公安局出入境商城接待大厅(临沂市兰山区宏大路与双岭路交汇处跨国采购中心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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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39-802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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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办证查询网址:www.sdcrj.com或“临沂公安出入境”微信公众服务平台;办证查询电话:0539-8022633;快递查询电话:0531—86032516 1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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