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监函〔2012〕503号
青岛海关:
《青岛海关关于临沂商城出口商品通关业务的请示》(青关监发〔2012〕37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正式确定前,对临沂商城在当地报关出口的小商品,原则同意比照《义务小商品进出口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署监发〔2007〕279号),暂采用“旅游购物商品(0139)”监管方式申报,对符合要求的实行简化归类,办理相关通关监管手续。
二、请你关注意加强与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沟通联系,妥善处理通关单联网核查等事宜。
三、请你关注意加强对临沂商城经营商户的源头管理,切实加强对小商品出口的实际监管,保证通关环境健康有序。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署。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海关总署
2012年10月12日